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9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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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1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945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閔琇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2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