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317號
原   告  丞煜 室內整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卉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盈舜 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435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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