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8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被 告 吳柔良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186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5 日上午9 時3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月18日下午3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筱雯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秋燕
法 官 陳筱雯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