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司桃保險簡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保險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相 對 人  劉邦鎮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66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
  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