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保險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相 對 人 劉邦鎮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66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
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