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
(另案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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