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上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42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33號),於99年7月2日合法提起上訴,惟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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