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440號債權人 吳榮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能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若債務人為 謝昌位 ,應釋明得對其請求支付命令之法律依
據為何?(又第三人金能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9年06月12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95969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債權人僅陳報更正債務人名稱,惟就上開命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等資料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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