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9號債權人 吳榮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郁慶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㈡若欲變更債務人為郁慶實業有限公司,業於郁慶實業有限公司85年2月13日建三壬字第085124986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僅陳報其餘補正事項,就上開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資料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