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致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致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致勛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其中附表編號
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030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107年度訴字第1336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與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6日至│106年6月上旬某日至│105年6月6日至│││106年2月23日│106年6月8日│105年6月9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7370號│年度偵字第16103號│年度少連偵字第183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6年度訴字第2403號│106年度訴字第2211號│106年度訴字第240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3日│106年11月14日│107年3月2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6年度訴字第2403號│106年度訴字第2211號│106年度訴字第2404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22日│106年12月4日│107年4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3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03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6日│106年4月5日│106年4月5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6057、2671│年度偵字第26057、2671│年度偵字第26057、2671│││8號│8號│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7年度訴字第1336號│107年度訴字第1336號│107年度訴字第13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1日│108年2月21日│108年2月2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7年度訴字第1336號│107年度訴字第1336號│107年度訴字第1336號││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18日│108年3月18日│108年3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4-6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3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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