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俊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俊盛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施用毒品等伍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俊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俊盛因犯附表編號1~5所示施用毒品等5罪,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2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3~5所示3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1年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各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99年10月11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五法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芊蕙┌─────────────────────────────────────┐│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4月18日│99年4月18日│98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高雄地檢99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9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9年度毒偵││關年度及案號│字第2847號│字第2847號│字第445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652│99年度審訴字第2652│99年度審訴字第3301││││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9月21日│99年9月21日│99年12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652│99年度審訴字第2652│99年度審訴字第3301││││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10月11日│99年10月11日│100年1月31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10條第1項│├───────┼─────────┴─────────┼─────────┤│備註│附表編號1~2所示2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附表編號3~5所示│││刑10月確定。│3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1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6月4日│99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高雄地檢99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字第4453號│第445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3301│99年度審訴字第3301│││││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3301│99年度審訴字第3301│││││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1項││├───────┼─────────┴─────────┼─────────┤│備註│附表編號3~5所示3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1年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