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852號債權人綠園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慶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鎮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究為「綠園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或「
綠園山莊管理委員會」(依聲請狀所載與聲請狀狀尾用印不一致)?並提出登記資料。
②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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