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理人 余更力 債務人 黃瑞昌 債務人 許寶丹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柒佰貳
拾壹萬捌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佰陸拾萬參仟壹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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