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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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而此規定於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而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
7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7月3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熊誦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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