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14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續字第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大唐國際影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書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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