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 徐瑩珈
徐詳軒 徐儀珊 被告 古庭昌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邱巧寧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