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 藍國倫 被告 陳淑靜
陳主榮 上列原告於本院民國99年度訴字第177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被告陳淑靜、陳主榮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9月7日以99年度訴字第17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又因原告並未聲請本院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惠芬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劉亭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