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64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649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標的欄所稱之附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