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9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犯竊盜、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及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等罪,先後經鈞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及1年5月確定在案。為此,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按裁判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
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犯並經分別判決確定之各罪,縱符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本身亦無逕向本院聲請之權,而應請求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為之,是本件聲請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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