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 戴秀妤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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