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號抗告人 傅雅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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