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8號聲請人 林冠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程瀚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之住、居所。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8號聲請人 林冠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程瀚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之住、居所。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