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鈞永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捌仟壹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