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0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鴻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陸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陸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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