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鴻義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鴻義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簡字第1597號),改為通常程序進行後,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黃玉婷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