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乙○○被告丁○○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壬○○法定代理人辛○○被告己○○法定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3,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賜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