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12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欣怡 上訴人與 徐建彬 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1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提出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1份),逾期不繳訴訟費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葉祝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