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679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郭立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伍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向原告申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信用卡使用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 官翁 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