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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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90號
原   告  吳建良
被   告  葉維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
21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小客車,於民國(
下同)107年11月14日18時6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
、員山路口時,擦撞原告駕駛之679-7D號營業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故請求被告賠償下列金額:
(1)車輛修理費新臺幣(下同)4800元(包括板金、烤漆及
工資);(2)營業損失2972元(每日營收1486元,2日共計
2972元);總計7772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7772元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被告行駛於自己的車道上,左後方系爭車輛並
未保持安全距離與被告車輛發生擦撞!現場兩造雙方馬上下
車確認,系爭車輛右前輪與被告車輛左前門互有擦撞痕跡!
事後原告向被告要求賠償右前葉子板與右前保險桿的修理費
用,然而被告以為系爭車輛右前葉子板的損傷位置與被告車
輛左前門的下的擦撞傷相差約20公分左右,且系爭車輛右前
葉子板的損傷明顯可見為舊傷;其次,在中和調解委員會
調解過程,原告曾出言表示其車右前葉子板就算是舊傷,右
前保險桿的損傷有新傷,是新舊擦傷都有!是以被告認為,
系爭車輛右前葉子板的損傷應該不在此次車禍損傷的討論之
列。其二,被告車輛與系爭車輛兩車擦,被告車輛亦在自己
的車道路權之上,遑論發生事故當下之路口並無任何交通標
線,幾無法判定本次車禍事故孰是孰非。且後車擦撞前車,
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應注意前車而未注意,以致發生擦撞
。怎可將事故肇責完全由前車(被告車輛)承擔。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表示被告車輛「
疑向左偏行未與同向行進之他車保持適當之間隔」,後車未
保持安全距離,亦未注意前車,怎麼不說是系爭車輛「疑向
右偏行未與同向行進之他車保持適當之間隔」!被告如果應
擔負相關責任,決不推諉卸責,但本次車禍事故應雙方互有
肇責,完全由被告承擔並非實!再由原告事後在中和調解委
員會協調和解的言談過程中,顯示原告對被告要求的賠償「
理不直氣不壯」各等語。
三、經查:
(一)依兩造所不爭執、由警員 黃硯晟 所繪製之車禍現場圖所示
,原告駕駛車號000-00號營小客車(下稱B車)右車身與
被告所駕駛車號000-00號營小客車(下稱A車)左車身相
撞擊。又B車於肇事地點停等紅燈,於起步後即與同向之
A車發生碰撞,足見A車左偏行駛,為肇事原因,B車則
無肇事因素,堪以認定。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
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又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
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
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
21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過失致原告所有自小客車受
損,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系爭自小客
車經送修之修繕費用為4800元,此有原告所提工作傳票乙
紙在卷可稽,經核為修繕所必要,原告請求修繕費用4800
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又維修期間共2日,每日平均
營業收入為1486元,此亦有原告所提工作傳票及新北市個
人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108年1月7日新北個職字第
1080107001號函在卷可憑,原告請求營業損失2972元(
1486×2=2972),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求被告給付7772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
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4000元(計算式:訴訟費用1000元
+鑑定費3000元=4000元),由被告負擔。
六、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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