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救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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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救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救更字第1號聲請人丁○○相對人丙○○
乙○○
之3號3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台灣新竹地方法96年3月7日新院雲95執莊字第16400號執行命令、法院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竹執廉94字年稅執字第00040290號執行命令,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