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 劉明智 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明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具狀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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