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2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王惠嬌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2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