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7號聲請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因本票(票號:TH514352)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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