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正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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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正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俸給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正字第2號上訴人 呂立鴻
陳緯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
邱瓊儀 律師被上訴人 銓敘部 代表人 張哲琛 上列當事人間俸給事件,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2118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訴訟代理人」,應更正為:「共同訴訟代理人」;「相對人」,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沈應南法官闕銘富法官楊得君法官江幸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葛雅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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