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О五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俊欽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О五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俊欽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