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 江宸宇 訴訟代理人 劉曉穎 律師
廖偉真 律師被告 黃碧華
蕭白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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