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37號聲請人香港商美美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金道人代理人 王元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國泰世華│國泰世華│105年6月21日│330,000元│HS0000000│││華山分行│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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