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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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22號聲請人 林錦隆 訴訟代理人 賴明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安順裝卸股份│臺灣新光│105年9月30日│3萬6,000元│MC0000000│││有限公司吳│商業銀行││││││錫冠│慶城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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