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0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06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熊大慶 債務人 蘇信雄 債務人 蘇彥庭 債務人 郭麗瓊
一、債務人蘇信雄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蘇玉璽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蘇彥庭、郭麗瓊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號│請求金額│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臺幣)│││(年息)│├──┼─────┼─────┼──────┼───────────┤│1│254,788元│1.15%│自民國106年│自民國106年2月25日起至│││││1月25日起至│民國106年月8月25日止,│││││民國106月2月│按0.215%計算│││││15日止││││├─────┼──────┤自民國106年8月26日起至││││2.15%│自民國106年2│清償日止,按0.43%計算│││││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