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32號聲請人元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庭雄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9年
3月1日遺失,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0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5月13日之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5月13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已滿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99年度除字第8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洪國工業股份│上海商業儲│000000000000│72,839元│99年4月30日│KA0000000││││有限公司陳│蓄銀行高雄│25│││││││世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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