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小字第41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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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新小字第412號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方永舟
被告 李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新小字第41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8月20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仁勇
書記官吳佩芬
通譯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起至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
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
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官 曾仁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