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9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9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9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崑峰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1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崑峰犯未經許可於夜間在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刀械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扣案之手指虎二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族犯罪事實一、第二、三列「基於持有管制刀械之犯意」應更正為「基於夜間於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刀械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黃崑峰於民國112年2月7日1時20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
行經新北市○○區○○○街00號前為警盤查時,經員警於車內查獲本件手指虎2只而查扣,該查獲時點,為夜間無誤,足見被告係於夜間攜帶手指虎行經上開路段而為警盤查所獲,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第2款之夜間於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刀械罪。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刀械之低度行為,應為夜間於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12年間某日至112年2月7日1時2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持有本件手指虎2只之犯行,應成立繼續犯而論以單純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夜間攜帶具殺傷力之
手指虎,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潛在威脅,影響整體社會秩序,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持有刀械之數量,以及其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手指虎2只,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周彥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俞兆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媗卉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81967號被告黃崑峰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崑峰明知手指虎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管制刀械,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攜帶、持有,竟基於持有管制刀械之犯意,於民國112年間之某日,在不詳地點,自其綽號「 阿德 」之友人取得手指虎2只後而持有之。嗣於112年11月23日1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街00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當場發現在車內扣得上開手指虎2只,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崑峰於警詢及偵訊中坦白承認,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搜索同意書各1份、現場照片4張、手指虎2只照片1張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登記表2份(編號112AD0000000號、112AD0000000號)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未經許可於夜間在公共場所攜帶刀械罪嫌。被告自取得上開手指虎起至為警查扣之日止,持有上開手指虎之行為,具有行為繼續之性質,為繼續犯,請論以單純一罪。至扣案之手指虎2只,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報告意旨認自被告駕駛之上開車輛內另扣得武士刀2把(編號112AD0000000號、112AD0000000號),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嫌罪嫌。惟查,上開武士刀2把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登記表2份在卷可參,故尚難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有上開罪嫌。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上開被告所犯之罪間,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檢察官周彥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洪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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