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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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毓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調偵字第150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50號被告潘毓婷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2年11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潘毓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15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2年11月17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圖樣商品,有扣案物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7份、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1份、鑑定報告書1份、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1份、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2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1份、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在卷可參。準此,上開扣案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附表編號扣案物1仿冒「CHANEL」商標圖樣耳環141副(含警方購買證物6副)2仿冒「GUCCI」商標圖樣耳環19副3仿冒「DIOR」商標圖樣耳環20副4仿冒「YSL」商標圖樣耳環19副5仿冒「LV」商標圖樣耳環7副6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耳環5副7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耳環7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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