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40號原告 馮培倫 訴訟代理人 林佩儀 律師被告 張慧明 訴訟代理人 林天福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6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李郁屏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