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三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萬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三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萬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