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函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夾鏈袋貳只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貴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七號判決確定,但案內仍有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夾鏈袋二只扣案,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共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