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86號原告乙○○被告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甲○○人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2,38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84,6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67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2,384元,尚欠新台幣1,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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