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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