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嚴玉娟 被告 廖敏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林德鑫法官楊忠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