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49號債權人大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粘玉葉 債務人 張秋薰 債務人 張方玲
一、㈠債務人張秋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肆佰貳
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方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玖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上開㈠、㈡項中之金額於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玖佰元範圍
,如已獲債務人一方為全部或一部給付,其餘債務人在該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之義務。
㈣債務人連帶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