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5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勞宜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受讓之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含計算期間、計算方式)等金額各若干元。
二、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三、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四、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